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榮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465,588元正未給付,其中231,988元為消費款;233,60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榮輝於93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555,300元正未給付,(其中279,075元為本金,276,2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榮輝於94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868元
,約定自94年10月17日起至95年1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11,926元正未給付,其中1元為本金;1元為利息;11,9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榮輝於92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92年7月16日起至96年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4月8日止累計336,619元正未給付,其中169,369元為本金;156,191元為利息;11,0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榮輝│100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1988││││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黃榮輝│100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9075││││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黃榮輝│100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00%│││1元││││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黃榮輝│100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69369││││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