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上易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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