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秀瑜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大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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