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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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0號
聲請人宏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方信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