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號││││(新臺幣)││權利││││││││期間│├─┼─────────┼─────────┼───────────┼────────┼────────┼──┤│1│ 張振華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貳萬玖仟柒佰伍拾│AA一九五七四四│七個││││││元│二│月│├─┼─────────┼─────────┼───────────┼────────┼────────┼──┤│2│ 蔡錡榮 │華泰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肆仟伍佰元│AA一九五七三三│八個│││││││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