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監簡上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謝清彥
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許金標 (典獄長)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謝清彥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業據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以112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張瑜鳳法官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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