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93號聲請人 陳芬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翊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