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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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93號

聲請人 陳芬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翊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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