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請人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魏雲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東台中分行
113年10月31日
61,950元
AE1645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