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 潘佳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竣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

113年9月5日

7,340元

JP14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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