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莊安田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世勳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