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13號聲請人 鄭秋華 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並經本院裁定駁回。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