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忠勝 被告 王自定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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