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和解筆錄原告 吳嘉欣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 沈豐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於102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書記官程欣怡通譯朱玉珍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詹豐吉律師被告:沈豐加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律師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其餘損害賠償新臺幣伍拾萬部分由原告自行向保險公司求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詹豐吉律師被告:沈豐加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書記官程欣怡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