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韻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宜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吳宜芬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相對人係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吳宜芬個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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