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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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黃家福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黃壽輝
黃子涵 黃美蓮 洪 黃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7,566元【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1,452.29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5/80=10,347,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