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陸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