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紫菱吳秀珍洪凱威洪永耀 之繼承人、 洪紫軒 即洪永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洪凱威、洪紫軒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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