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楊文水 即文水企業行送達代收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