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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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 林政忠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 律師
廖于清 律師被告 李豊榮 受罰人 蔡國清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林政忠與被告李豊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國清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分別經通知於民國108年5月16日、108年6月12日、108年7月11日到場應訊,受罰人依序於108年4月28日(寄存送達生效日)、108年6月2日(寄存送達生效日)、108年6月30日(寄存送達生效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89、97-101、107頁)。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均不到場,應處罰鍰3千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