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上訴人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上列上訴人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陸家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5日所為判決,於108年8月17日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等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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