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41號原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吳寶月 被告 吳信宏 被告 吳美君 被告 吳信雄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被告即承受 吳珏 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司北調字第683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前於101年10月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北調字第683號回復原狀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案件係因本案原本被告 吳陳玉葉 (現已死亡)主張系爭房地僅借名登記於其子吳信德名下,不動產權利二分之一應為其所有,與本案分割被繼承人 吳忠隆 遺產無涉,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