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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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告 郭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馳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及賠償損害,其中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非財產權上及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
二、原告列「林馳策」為被告,惟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林馳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