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民國95年4月3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5001807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繳納保證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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