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劉敏榕 聲請人 柯陳碧雲 相對人 廖秀青廖秀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1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劉敏榕2分之1、柯陳碧雲2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
(五)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1月10日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秀青即廖秀好。嗣相對人廖秀青即廖秀好於民國83年12月2日向原債權人即台灣省合作金庫借款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限至民國93年12月2日,嗣後再延長至98年12月2日,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經本院強制執行後,計尚欠本金548,02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本件債權由台灣省合作金庫讓與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後,再讓與聲請人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公示送達公告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北屯││0000-0000│建│2563.00│100000分之9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9071-│地號:臺中市北│商業用│總面積││100000分│││00○○○區○○段0142│鋼筋混凝土造│:2150.25││之846││││-0002│層數:012層│層次面積│││││├───────┤層次:地下一層│:2150.25││││││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50之18││││││││號地下1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9038.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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