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 許銘修 (原名 許耀堂 )男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鄒志鴻 律師 彭若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熊誦梅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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