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 吳宓璇

被告 楊子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