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決│確定││││期││審│日期││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9│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6年│96年│同前│97年││級毒品│刑8月│月8日│院檢察署96年度│度訴字第│12月││3月│├────┼───┼───┤毒偵字第7169號│4042號│31日││11日││施用第二│有期徒│96年9│││││││級毒品│刑5月│月8日││││││├────┼───┼───┼───────┼────┼──┼────┼──┤│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同前│97年││級毒品│刑7月│月30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4月││5月│├────┼───┼───┤毒偵字第1664號│850號│16日││22日││施用第二│有期徒│96年12│││││││級毒品│刑5月│月30日││││││├────┼───┼───┼───────┼────┼──┼────┼──┤│竊盜│有期徒│96年9│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97年│同前│97年│││刑4月│月29日│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7年│6月││6月│││││偵字第23097號│度上易字│3日││3日││││││第968號││││├────┼───┼───┼───────┼────┼──┼────┼──┤│竊盜│有期徒│96年11│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97年│同前│97年│││刑9月│月25日│院檢察署97年度│地方法院│7月││8月│││││偵字第8916號│97年度易│15日││11日││││││字第1706│││││││││號││││├────┼───┼───┼───────┼────┼──┼────┼──┤│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同前│97年││級毒品│刑1年│月28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8月││9月│││││毒偵字第2993號│1422號│13日││1日│├────┼───┼───┼───────┼────┼──┼────┼──┤│施用第一│有期徒│97年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臺灣高等│97年││級毒品│刑9月│月29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7月│法院97年│10月│││││毒偵字第3590號│2220號│31日│度上訴字│20日││││││││第4188號││├────┼───┼───┼───────┼────┼──┼────┼──┤│竊盜│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臺灣高等│97年│││刑8月│月21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易字第│7月│法院97年│10月│├────┼───┼───┤偵字第1671號│754號│21日│度上易字│20日││竊盜│有期徒│96年12││││第2549號││││刑10月│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