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36號原告 蔡楊月子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楊義堂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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