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聲減字第4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貳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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