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家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家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另犯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爰聲請就該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因此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之標準,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本案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