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 許秋民南興木料模板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 廖廷誠 被告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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