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黃明傑 被告 黃胤庭
黃郁齊
賈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1年2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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