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0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八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凌晨,在新竹縣○○鎮○○路附近遭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二點四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八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二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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