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聲請人謝源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股東姓名為謝「」源抑或謝「參」源,並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聲請人謝源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股東姓名為謝「」源抑或謝「參」源,並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