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預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及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且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茲定期命債務人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瑩庭附件:
1.須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目前最新之僱主行號、姓名、工作地點、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簿、近兩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有聲請各類社會補助者,亦須說明每月補助金額及提出其相關資料過院供核。
2.須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聲請人「及配偶」「所有」之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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