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137號債權人高雄縣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丙○○、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文貴 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戊○○、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丙○○、己○○、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文貴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戊○○、丁○○、丙○○、己○○應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