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12號聲請人 邱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㈡請提出相對人陳志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