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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