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23,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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