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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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凱悅建材行林金鳳│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200,000元│NH0000000│97年9月25日││││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2│凱悅建材行林金鳳│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208,000元│NH0000000│97年10月30日││││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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