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7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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