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是否係行使票據債權?
2、提出XC0000000、AB0000000、FA0000000之支票原本及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