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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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林宏村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原   告 劉 媄
被   告  黃學元
       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
3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3月19日宣判,惟因
本件原告林宏村係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請求被告許秀珍應將南投縣○○鎮○○路○○號房屋騰空
並返還,然前開法條之前提係原告林宏村必須為所有權人,
惟前揭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且依前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所載
納稅義務人為 林明亮 ,亦非原告林宏村,是原告林宏村應於
107年3月20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對被告許秀珍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究為何,並附繕本2份,另應補提被告2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
7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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