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吳素貞 訴訟代理人 吳尚臻 被告 楊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以108年度補字第30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3萬7,531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12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