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孟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孟珂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0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31,51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