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 呂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子軒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更正 陳明 本件6張本票之提示日期(查聲請狀附表所載
之提示日為民國107年12月22日與請求事項所載之提示日即民國108年6月15日不同,而有更正陳明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