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 林秀錦 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相對人 張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受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已對於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 林金生 而非本件相對人,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馮莉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