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11日起至124年5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60,000元
②1,0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5月12日止,①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按月繳息不還本,於到期日一次還清本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①至97年11月12日止之本息②至97年12月12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523,4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1件、增補契約1件、放款帳卡、催告書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既屬非訟事件,則法院於審查時,僅能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抵押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而為准駁之裁定。聲請人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523,471元及利息、違約金云云,然該聲明之事項,並非法院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應審酌之事項,亦非屬非訟法院審酌是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職權,故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7-1│建│1,412.00│10000分之5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5│臺南市南區健│臺南市南│14層樓房│30│30│平│鋼筋│13│平│全部│││04│康路2段56號○○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7│方││││8│樓之9│67-1地號│土造│4│4│公│土造│4│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51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鹽埕段2511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原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區○○路2段56號4樓之4於94年12月30日整編為臺南市○區○○○○○路2段56號4樓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