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傳真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五二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傳真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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