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鄭年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8NB-0000000至98NB-0000000│6│60││└──┴───────────────┴──────────────┴───┴────┴───┘